某集采機構受某大型醫院委托,對其門診樓中央空調系統供貨及安裝項目進行公開招標。在項目招標文件中,采購人要求投標人提供檢察機關出具的2013-2015年無行賄犯罪記錄證明,并作為投標資格審查條件之一。
招標公告發出7天后,有供應商對招標文件設定無行賄犯罪記錄證明提出異議:這個證明增加了投標人的成本,且和項目招投標無關聯性,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20條,這屬于歧視條款,應該刪掉。
問題
檢察機關出具的無行賄犯罪記錄證明,是否可作為資格條件及實質性響應的要求?
專家點評
對于檢察機關出具的無行賄犯罪記錄證明是否可作為資格條件及實質性要求響應的問題,筆者專門咨詢了所以地檢察機關相關人員。據其告知,無行賄犯罪記錄證明的標準名稱叫“檢察機關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結果告知函”,一般需要到單位注冊地或業務發生地的基層檢察院開具,要提交介紹信、經辦人身份證原復印件、查詢申請書(寫明查詢事由、查詢內容)、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原復印件;如果需查詢個人,還需要帶被查詢人的身份證原復印件。
筆者認為,案例中設定該證明是有依據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發改委聯合印發的《關于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全面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通知》(高檢會 [2015]3號)明確規定:“行賄犯罪記錄應當作為招標的資質審查等活動的重要依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單位(業主單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各地有關規定,對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單位和個人作出一定時期內限制進入市場、取消投標資格等處置。”同時,《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規定》也進一步明確了哪些查詢應當受理,包括為招標進行資格審查需要、為采購進行供應商資格審查需要等??梢?,無行賄犯罪記錄證明,雖不是行政許可事項,也不是政府采購的強制條件,但可以作為特定條件,因此設定該證明不違法。
因此案例中供應商的質疑不成立,設定該證明不屬于歧視性條款?!墩少彿▽嵤l例》第20條列出了采購人或代理機構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8種情形,該證明不在這8種情形之列,對供應商采取的是一致的資格審查標準,并沒有指向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供應商,也沒有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其次,該無行賄證明和項目招投標是有一定關聯性的,將無行賄犯罪記錄證明作為政府采購領域招投標的“門檻”,和推進廉潔準入制度、增加行賄犯罪成本是一致的,也可以讓曾經有行賄記錄的供應商以及渾水摸魚進入政府采購的供應商無處藏身,這對項目的招標和合同的履行都是有好處的。
法規鏈接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或歧視待遇:
?。ㄒ唬┚屯徊少忢椖肯蚬烫峁┯胁顒e的項目信息;
?。ǘ┰O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與合同履行無關;
?。ㄈ┎少徯枨笾械募夹g、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或產品;
?。ㄋ模┮蕴囟ㄐ姓^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ㄎ澹滩扇〔煌馁Y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薅ɑ蛘咧付ㄌ囟ǖ膶@?、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ㄆ撸┓欠ㄏ薅ü痰乃兄菩问?、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ò耍┮云渌缓侠項l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