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采購供應商應具備哪些條件?
政府采購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墩少彿ā返诙l規定,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4)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5)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修改理由:按政府采購法的表述)
2.對供應商質疑及對質疑的答復有什么規定?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五十三條規定,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的)提出質疑。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的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采購代理機構應僅就采購人委托授權范圍內的事項作出答復。
3.投訴人投訴應符合哪些條件?
《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20號令)第十條規定,投訴人投訴應符合以下條件:
(1)投訴人是參與所投訴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
(2)提起投訴前已依法進行質疑;
(3)投訴書的內容要符合規定;
(4)在投訴有效期內提起投訴;
(5)屬于本級財政部門管轄;
(6)同一投訴事項未經財政部門投訴處理;
(7)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4.在什么情況下,供應商可以投訴以及如何投訴?
根據財政部第20號令第七條、第八條規定,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質疑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的,供應商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供應商投訴時,應提交投訴書,并按照被投訴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數量提供投訴書的副本。按格式遞交,投訴書必須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并加蓋公章。
質疑函和投訴函格式詳見附件,自行下載并按格式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