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競爭性談判采購,共有3 家供應商參加。談判過程中,談判采購小組經過仔細研究發現,原先采購文件中提出的技術要求有較大的偏差,為此經與采購人代表現場商議,談判采購小組當場將技術要求做了相應的調整。隨后,談判小組經過比較,覺得3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中,A和B的第一次報價較合理,而C 的價格偏高,因此認定C供應商的成交希望不大,決定將其排除。于是,談判小組口頭通知了A、B兩家供應商關于技術要求的相應調整,并請他們重新報價,最終根據在滿足配置、服務的前提下價格最低的原則,確定B供應商成交,并當場宣布了采購結果。
請問:談判采購小組的做法有無不妥? 若C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應該采取什么樣的做法?
案例分析:
①《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據此,我們認為本案例中,談判小組的相關做法存在三個方面的主要問題,而且這些問題均不符合《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
首先,談判小組在將相關技術要求做了相應的調整后,沒有根據《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通知包含C 供應商在內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其次,即使通知A、B兩家供應商也沒有按規定書面通知,僅僅是口頭通知。
第三,由于沒有通知C供應商做相應的調整,所以最終只有A、B兩家供應商進行了二次報價,談判小組也只是從A、B兩家供應商中選擇了最終的成交人,實際上是使談判變成了只有兩家供應商參加,不符合“不少于3家”的有關規定。
②由于在談判過程中,談判小組僅憑自己的主觀推斷就認定C供應商沒有成交的希望,從而人為地剝奪了C供應商在技術調整后參加談判并二次報價的機會,對C供應商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嚴重損害。
因此,根據《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若C供應商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在采購中受到了損害,可以在知道自己受到侵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政府采購中心提出書面質疑,采購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七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中心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中心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做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做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采購人暫停采購活動( 如在案例中停止合同的簽訂工作),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投訴人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法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逾期未做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