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財采〔2011〕13號
關于第六期自治區本級預算單位辦公和電器
設備協議供貨采購的通知
自治區農墾局,區直各委、辦、廳、局:
為了提高政府采購效率,減少政府采購環節,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公布2010-2011年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的通知》(桂政辦發〔2009〕144號)有關規定,我廳在總結上一期辦公和電器設備協議供貨采購的基礎上,我廳委托自治區政府采購中心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了自治區本級預算單位第六期辦公和電器設備協議供貨采購的供應商。經研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第六期辦公和電器設備協議供貨采購的中標供應商和中標的品牌
由于第六期辦公和電器設備協議供貨中標供應商及其中標的品牌的數量、型號、品種等內容較多,采購人如需了解其信息,可查閱附件,或登錄“中國廣西政府采購網(www.ccgp-guangxi.gov.cn)”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網站(www.gxcz.gov.cn)及“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采購中心網站(www.gxgp.cn)”查閱。詳細了解各中標供應商以及其授權的協議供貨代理商、中標品牌、產品規格型號及配置、價格優惠率和各項具體承諾以及政府采購合同格式等信息,如中標供應商產品更新換代、停產或價格調整等信息發生變動,也將通過上述網站公告,不再另行發文通知,但中標品牌不能變動,品牌的授權代理商若變動需報自治區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批準。
二、第六期辦公和電器設備協議供貨采購的適用范圍和有效期
(一)本期辦公和電器設備協議供貨采購的具體品目。
1、臺式電腦;2、筆記本電腦;3、服務器;4、路由器;5、交換機;6、磁盤陣列;7、防火墻;8、U盤(自治區本級預算單位按1萬元及以上至限額標準以內進入協議供貨采購);9、打印機;10、投影儀及幕布;11、掃描儀;12、刻錄機;13、顯示器;14、攝影照相器材;15、多功能一體機;16、復印機;17、速印機;18、傳真機;19、碎紙機;20、正版通用軟件;21、電源及配套產品;22、電視機;23、電話機;24、民用空調;25、電冰箱。
(二)本期辦公和電器設備協議供貨采購的采購限額標準。
采購人(指一級預算單位)月度采購上述一款品目在20萬元以下的,可以從本期公布的協議供貨代理商和中標的品牌中采購。
(三)本期辦公和電器設備協議供貨采購的有效期限。
本次公開招標確定的辦公和電器設備協議供貨采購的中標供應商、中標品牌及其價格優惠率的有效期限為2011年6月1日起至2013年5月31日止。
三、第六期辦公和電器設備協議供貨采購的程序
(一)政府集中協議采購計劃的報送及審批。
采購人根據業務需要,登錄“中國廣西政府采購網(www.ccgp-guangxi.gov.cn)”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網站(www.gxcz.gov.cn)或“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采購中心網站(www.gxgp.cn)”,查詢本期辦公和電器設備協議供貨的中標的品牌的型號、品種,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本級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桂財采〔2007〕59號)的有關規定,通過政府采購信息管理系統填報政府集中協議采購計劃表,經自治區財政廳審核批復后實施采購。
采購人在實施具體項目采購時,應貨比三家,充分比較不同品牌,型號的情況,比較市場價、合同價,比較不同供應商的服務以及采購量的大小等因素,與協議供貨供應商進行充分談判,爭取性價比更優的產品或供應商。
(二)政府采購合同的簽訂和備案管理。
采購人與協議供貨代理商雙方必須依經審批的《政府集中協議采購計劃》簽定政府采購合同(合同格式可在自治區政府采購中心網站上下載)。采購人在簽訂政府采購合同3個工作日內,按規定送合同副本(2份)到自治區政府采購中心,由自治區政府采購中心統一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三)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
合同簽訂后,采購人、協議供貨供應商必須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雙方不得向對方提出超越合同以外的其他要求。
(四)政府采購資金的支付。
政府采購資金的支付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本級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桂財采〔2007〕59號)第七章有關規定執行。
四、辦公和電器設備協議供貨采購的違約處理
自治區財政廳將加強對自治區本級預算單位辦公和電器設備協議供貨采購制度的監督檢查,如發現違反本通知規定的,將按有關規定處理。在協議供貨執行過程中,如中標供應商(協議供貨代理商)或采購人如有違約行為的,當事人應將有關情況向自治區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電話0771-5336893)書面反映。自治區財政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相關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追究政府采購合同違約方的法律責任。
中標供應商(協議供貨代理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其情節輕重由自治區財政廳分別處理:
1.提供虛假材料的。
2.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集中采購機構或采購人工作人員行賄或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3.中標后放棄中標、拒簽協議供貨協議或供貨時無正當理由拒絕供貨的。
4.中標供應商(或協議供貨代理商)不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送貨,不履行售后服務承諾等有關條款,受到用戶有效投訴的,自治區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將暫停其1—3個月的協議供貨采購活動。
5.中標供應商(或協議供貨代理商)簽訂供貨合同后擅自與采購人協商更換品牌、型號、規格的,以及超出其取得協議供貨資格的品種或品牌報價的,自治區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將暫停其3—6個月的協議供貨活動。
6.中標供應商(或協議供貨代理商)所提供的貨物(含配件)被用戶投訴或舉報為假冒偽劣商品,經查實后取消其協議供貨資格,自治區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7.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情節特別嚴重的供應商,除按以上原則處理外,自治區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將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8.中標供應商(或協議供貨代理商)必須將商品信息和價格信息在“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采購中心網(www.gxgp.cn)”網站及時進行更新,并由自治區政府采購中心對價格信息的更新情況進行跟蹤;不及時進行更新的,按違約處理。
9.如發現中標產品市場上零售價格低于協議供貨優惠后的價格或協議供貨價格明顯高于其他代理與協議供貨產品同品牌、同型號配置的代理商的價格的,經調查核實,自治區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將取消該中標供應商(或協議供貨代理商)的協議供貨資格。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