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
財 政 廳 文 件
桂財采〔2016〕37號
關于做好政府采購有關信用主體標識碼登記
及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使用信用記錄
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縣(市)財政局,區直各有關單位,各級政府采購中心、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6〕125號)和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政府采購有關信用主體標識碼登記工作的通知》(財辦庫〔2016〕320號)精神,結合廣西實際,現就做好我區政府采購有關信用主體標識碼登記及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信用主體標識碼登記及信用記錄查詢、使用工作
誠實信用是政府采購活動的基本原則之一。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積極開展信用主體標識碼登記及信用記錄查詢、使用工作,對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及評審專家進行守信激勵、失信約束,是政府相關部門開展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的重要舉措,對降低市場運行成本、改善營商環境、高效開展市場經濟活動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形成“一處違規、處處受限”的信用機制。
近年來,財政部與有關部門聯合簽署了《關于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4〕3062號)、《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5〕2045號)、《關于對違法失信上市公司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5〕3062號)、《關于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6〕141號)、《關于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6〕1001號),依法限制相關失信主體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各市縣各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推動建立政府采購活動信用主體標識碼登記及信用記錄查詢及使用工作機制,加快建立政府采購信用評價制度,有效應用信用信息和信用報告,積極推進政府采購領域聯合懲戒工作。
二、認真做好政府采購有關信用主體標識碼登記和信用記錄查詢及使用工作
(一)總體要求。
各市縣各部門應當按照全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關要求,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情況,進一步做好政府采購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完善政府采購信用信息,創造條件將相關主體的信用記錄作為供應商資格審查、采購代理機構委托、評審專家管理的重要依據。
(二)信用主體標識碼登記工作。
1.按照《關于報送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記錄的通知》(財辦庫〔2014〕526號)有關要求,財政部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建立“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專欄,集中發布全國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記錄。各級財政部門在登記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記錄時,若信用主體為企業法人,應錄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工商登記號、稅務登記號中的任意一項(以下簡稱主體標識碼);若信用主體為自然人,應當錄入當事人身份證號碼。
2.根據《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行政許可取消后相關政策銜接工作的通知》(財庫〔2014〕122號)有關要求,代理機構在中國政府采購網或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采購網進行網上登記,并應按要求錄入主體標識碼。
(三)信用記錄查詢渠道。
各級財政部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國政府采購網(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詢相關主體信用記錄,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留存,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及相關證據應當與其他采購文件一并保存。
(三)信用記錄的使用。
1.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辦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應當在委托前查詢其信用記錄,優先選擇無不良信用記錄的采購代理機構。
2.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信用信息查詢的查詢渠道及截止時點、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留存的具體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規則等內容。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按照采購文件的要求提供有關信用信息的書面聲明。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前,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中標、成交供應商信用進行查詢,并按照信用信息使用規則處理。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應當對所有聯合體成員進行信用記錄查詢,聯合體成員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的,視同聯合體存在不良信用記錄。
3.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評審專家選聘及日常管理中查詢有關信用記錄,對具有行賄、受賄、欺詐等不良信用記錄的人員不得聘用為評審專家,已聘用的應當及時解聘。
依法自行選定評審專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查詢有關信用記錄,不得選定具有行賄、受賄、欺詐等不良信用記錄的人員。
4.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妥善保管相關主體信用信息,不得用于政府采購以外事項。
三、工作要求
(一)各級財政部門應當高度重視信用信息的登記和發布工作,確保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和準確性。根據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對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的不良行為予以記錄,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
(二)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切實加強政府采購信息化建設,做好相關技術保障,建立與相關信用信息平臺的數據共享機制,逐步實現信用信息推送、接收、查詢、應用的自動化。
(三)各市縣各部門應當根據上述原則和要求,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積極推進信用信息的共享和使用。研究制定符合本地本部門實際情況的具體操作程序和辦法,落實相關工作要求,及時將信用信息使用情況反饋至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2016年9月20日
政府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辦公室 2016年9月21日印發